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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日期:2007-09-03] 来源:net  作者:net [字体: ]
二、商鞅变法后秦的社会家庭政策

(一)分异法与推行最小型家庭制度

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义无分”①。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对家庭制度严厉推行分户析居的改革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这是对宗法制度的彻底否定。

秦的分户政策自商鞅变法开其端,直至秦末,贯彻始终。这可由下述情况得以证实。首先,秦的名籍一般都记有家庭成员的婚姻、长幼等情况。秦简《封诊式》“封守”条记一个士伍甲家,亲属共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没有已婚成年男子,有一大女子,还特注明“未有夫”。这说明秦子辈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门户的。《封诊式》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从特别注明“同里”,可知父子有不同里者。“同里”是指父子在最基层行政编组中的关系,但是同里并不等于同家,父与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户主身份列名国版。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注意。《汉书·惠帝纪》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也就是说,父母及妻子最近层直系亲属皆不可谓“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间,若现同居共财业者则可称为“同居”。而秦简所谓“与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秦律既称“父子同居”,可见把父子也列为同居关系,这是秦汉“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点。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态,至汉小家庭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在秦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关系比汉较为疏远,重财产生活关系而不重血统。再次,秦简《日书》云:“离日……唯利以分异。”对分异规定有可供选择的良辰吉日,这是因为分异乃当时社会习见之事,所以才成为日者们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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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仪礼·丧服》传。
② 《史记·商君列传》。

汉初仍袭秦分异之风。贾谊说:“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人汉,“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其甚者杀父兄矣”①。《汉书·地理志》云:“河内好生分。”社会上层也流行分异之事,陆贾分财五男事可证。汉初父子分异虽是承秦而来的一种自然社会趋势,但是政府已不加提倡。汉惠帝令“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②。在社会上也产生了非难分异的论调,贾谊便是代表人物。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家庭组织有扩大的趋势,自先秦传下来的旧宗族残余势力也乘机复燃。至汉武时,也只是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而强令徙强宗大姓,不得聚族而居,并未涉及小家庭的细分问题。自昭、宣而后,尤其是元、成以降,似以提倡同居共财,封建大家族制已渐形成。东汉则大力宣扬并鼓励数代同居共财。应劭以为“凡同居,上也”③,“察孝廉,父别居”④,已为世所轻贱而不容。至三国魏明帝诏陈群、刘劭制作魏律,则明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⑤。

(二)移风易俗的“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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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贾谊传》。
② 《汉书·惠帝纪》。
③ 《风俗通义·过誉》。
④ 葛洪:《抱朴子·审举》。
⑤ 《晋书·刑法志》。

商鞅第二次变法提出:“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这项改革是很成功的,商鞅也为此最自负。他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①秦的“戎翟之俗”,可从商鞅变法后贵族层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风俗来窥知其一二。秦昭王母宣太后,在他的丈夫死后,与义渠戎王“乱,有二子”②。宣太后还曾长期私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并令以为殉。足见当时寡妇们有私情人并不受社会的非难。这已是商鞅变法半个多世纪以后的事了,可以想见当其变法之际此风当尤甚。

不过,自商鞅实行改革,移风易俗,提出男女有别之后,而此俗则日衰,至秦王政时发生一突变。秦庄襄王死后,太后私通嫪毐,生子二人。于是秦王“夷嫪毐三族,杀太后所生两子,而遂迁太后于雍”③。其先,宣太后私魏丑夫是公开的,而王政母私缪寡却只能暗地进行。对于此类事,昭王不加过问,而王政却是杀二弟,并逐幽禁绝其母。可见当王政之时,社会道德礼俗已为之大变,戎翟之风渐泯,男女关系日渐严肃而有别。关于妇女贞操的德教到秦始皇时已提到很重要地位。《史记·货殖列传》载,秦始皇客礼巴蜀寡妇清,以为贞妇,并为筑女怀清台,以示劝天下。当时正处在新旧文化礼俗交替的时代,一方面社会对再嫁并不过分责难,另一方面贞操又日渐被突出。不过应当指出,秦提倡妇女贞操之初,其旨乃在于巩固完善一夫一妻制新型小家庭制度的社会成果,与后世灭绝人性的礼教实有所异。

秦始皇巡行四方,其任务之一就包括整齐风俗。出巡刻石凡七,其中有三石言及男女风俗事。泰山刻石日:“男女礼顺,慎遵职事。”④这是表彰鲁风,极言男女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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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③ 《史记·吕不韦列传》。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下凡引刻石之辞皆出此。

《礼记·曲礼》说:“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诸母”即父妾,原在父死后亦可为下辈家长纳为妻室,这类家庭正是奴隶主父家长制大家庭。现在不仅子娶父妾为妻(这在春秋有个专名叫做“烝”)不允许,竟至于严到子辈的下衣也不能让诸母漂洗。叔嫂相接,在鲁也是被禁止的。碣石刻石则曰:“男乐其畴,女修其业.”这是一幅小家庭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画图。会稽刻石辞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强调要用封建文化去改造一切不合时宜的陋风恶俗,即所谓“濯俗”,并使“天下承风”而治,这在当时是有积极作用的。当时社会上大量存在着女子“去夫亡”的现象,刚刚确立起来的小家庭常因此而遭破坏,成为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由《日书》可见,秦时男女成婚后“弃若亡”成俗。所以,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秦简《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户律》规定:“民或弃邑居壄(野)。”即二流子下乡,“徼人妇女”,要受到惩罚。这与会稽刻石内容都是一致的,皆为保护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和谐而设。曾于秦昭王时为相的蔡泽指出:“夫信妇贞,家之福也。”①至秦始皇又规定出“男女絮诚”的教条。这些要求含有夫妻平等的味道,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支配或服从。秦始皇多次出巡,实具有以华夏封建文化整齐四方风俗之意义。

还应指出,秦作“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这与儒家宣传的鲁文化所说“男女有别”有所差异。儒家是要在维护宗法制父家长“隶子弟”的局面,亦即在不拆散父家长大家庭的前提下去讲“别”;而秦则是首先要在拆散父家长大家庭、分户异居的前提下实现“父子有别”、“男女有别”。孔儒顶多算是改良,而商君此法则可称之为社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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