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方六国范围内,民间社会多尚血亲复仇之风。孟轲从传统宗法出发,主张:“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①《韩非子·五蠹》篇指出:“今兄弟被浸,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君上之法犯矣。”可见亲族复仇行为虽为公法所不容,然而社会道德风尚却以为贞廉之行。据秦简《日书》,知民间尚定有“利报雠”的吉日。此等民俗主要存在于东方。关东复仇心理最为浓重,张良为韩报仇事甚为典型。至汉,关东犹多此风②。
(四)对新兴个体小家庭的保护政策
与打击旧式大家庭的同时,秦鼓励并扶持个体小家庭的独立与发展,主要措施如下:
1.立户授田,为个体小家庭的真正独立奠定了经济基础。秦的分户政策虽带有暴力强制性,但却是建立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之上的③。成年男子分居立户,政府给予一定数量的份地,这便使个体小家庭获得了独立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并由此形成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经济形式一一个体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的组织形式就是个体小家庭。所以说,秦自商鞅变法始,所创立的独立的新型小家庭,它的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就在于它首先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内容,具有了与其前一切家庭形态不同的新的封建小家庭性质。秦个体小家庭从国家获得了一份属于自己占有的土地,又把耕织两大生业结合于其中,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真正成为社会经济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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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尽心下》.
② 《汉书·地理志》载:“太原、上党又多晋公族子孙,以诈力相倾,矜夸功名,报仇过直。”
③ 详见拙文《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载《中国吏研究》1583年第2期。
的最基本细胞。秦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上的,个体小农民从国家获得一定数量的份地,就必须为国家纳租税,服徭役,正是在普遍授田制基础上,确立了普遍兵役制。在私有制下,每个具有独立能力的家庭成员都有积累私财的欲望。战国之初,于复合家庭中,“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①,则早已成俗。秦的分户政策正是满足了某些家庭成员图谋自立的欲望。
2.重农劝耕,组织管理生产,限量剥削以促进个体小农家庭的发展。如在土地制度方面,“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注重水利事业;国家制造铁农具假民使用;注重耕牛饲养业,注意督劝耕作;等等。《商君书·垦令篇》主张:“官属少而民不劳”,“征不烦”,使“农多日”。秦简《戍律》规定,在“行戍”中要遵守“同居毋并行”的原则。《司空律》规定,一室有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者,须轮流执行,且在种、苗时给予一定时间回家劳作。秦自商鞅变法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于剥削之中还多少顾及些民之生计,注意把剥削量稳定地控制在广大小农所能承受的负荷限度内。只是到了统一之后,其剥削才日渐无制度可言,其所创立的生气勃勃的个体小家庭就连简单的人口再生产已普遍无法维持。
3.普遍实行“编户齐民”制,使个体小家庭及其成员获得社会、政治上的独立地位。每一个体小家庭在国家版籍上单独著册立户,其家庭成员在其独立户头下列名国版,直接与政府发生联系,摆脱了如村社、宗族等形形色色共同体外壳,而使个体小家庭成员普遍取得“公民”身份。编户制虽是秦国家对人民实行剥削与统治的基础,但对庶民来说,立户于国版也确实是一项权利。秦简所见《魏户律》规定,对赘婿、后父家庭的惩罚就是首先剥夺其立户权而“毋予立户”,从而“毋予田宅”。秦的“名田”制原则之一,就是包括了只有列名国版,始得授予一定数量土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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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离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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