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秦的互保连坐制看其家庭形态
秦在刑罪事中互保连坐的原则还更多的采用社会性标准,而缩减了血缘性标准。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反映了宗法宗族观念的淡薄。商鞅变法,在编户齐民中实行邻伍、邻里互保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重横向的邻伍、邻里关系,而不重纵向的血缘关系。在行政系列中实行各种岗位互保责任制及官吏上下相坐的原则。在个体家庭内实行同居、室人、夫妻子连坐制。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奴隶也包括在“同居”关系中,只是规定户内有主动权的成员“坐隶”,而隶则“不坐户”①。由此观之,一般说来,户内同居成员多血缘近亲,但这里实际上强调的还是同居生活关系,“室人”相坐类此。另据秦简知有夫盗罪及妻子者,那是因为妻子知情而与饮食,或守赃、收赃等,此非血缘连坐原则。上述与血缘有关系的连带责任都是局限在直系小家庭范围内,没有族内成员间的互保与连坐。“什伍相牧司连坐”,是最通行的基本原则。这反映了如下社会现实:直系代层不多的简单小家庭结构广泛存在,族内关系疏远、淡化,非血缘的社会关系即社会、行政的邻伍、邻里关系超过族内关系。
秦还是有族诛的。学者但知斥秦之酷刑族诛,殊不知先秦之族诛其用刑之惨烈与宽泛程度实有甚于秦。春秋之世,夷宗灭族之事屡见不鲜,有的“九世之卿族”,“一举而灭之”②。在宗法制下,宗族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待到战国,特别到秦,宗法大族离析,族内各小家间几等于路人,彼此无顾,故亦少受牵连。秦的夷三族(父母、妻子、兄弟),其范围比春秋之灭族要小得多。其基本规模仍是以直系小家庭为本,而非宗族。这反映了旧的宗法氏族早已解体,而新的以直系家庭为轴心的封建家族正在萌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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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秦简《法律答问》:“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毆(也)。”
② 《芹传》襄公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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