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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的战争伦理观

[日期:2006-12-01] 来源:中华历史文化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平等国家之间一方没有武力征讨另一方的资格或权利,先秦儒家这种“敌国不相征”的主张或者说邦国间冲突的解决主要诉诸于“虚拟权威”(比如古之天子,今之联合国)的政治主张,直到现在的国际政治中还尚有生命力,且作为国际间关系的重要准则。所以,《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规定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是地位平等,国家和人民应该“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序言》),“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序言》)。而惟有当武力以外之方式已不足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时,唯一有资格采取武力的联合国安理会方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并由安理会授权相关的联合国军队予以执行——此正为先秦儒家所谓的“禁暴除害,以战止战”。

当然,孟子说“敌国不相征”,这并不等于孟子赞成“敌国不相征”可以成为对内持续暴政且拒绝外国正义性干涉的绝对理由。荀子所谓“禁暴除害,非为争夺”(《荀子·议兵》)的义兵原则或孟子“救民水火、解民倒悬”的仁政原则,是支持一定条件下的出兵攻伐、入境干预的,所谓“为天吏,则可以伐之”(《孟子·公孙丑下》)。孟子曰:“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以万乘之国伐万乘之国,箪食壶浆以迎王师,岂有它哉?避水火也。”(《孟子·梁惠王下》)所以孟子、荀子乃至墨家,都认为某方不仁不义而陷民于水火时,“天吏”或“义兵”的攻伐哪怕是以下犯上或敌国相伐,他们都认为那是替天行道的正义之“诛杀”,墨子所谓“彼非所谓攻,所谓诛也”(《墨子·非攻下》),孟子则说得更为痛快:“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

《左传·宣公十二年》曰“止戈为武”,《荀子·议兵》说“禁暴除害,非为争夺”,《司马法·仁本》主张“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甚至《商君书·画策》也主张“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淮南子·兵略训》更曰“夫兵者,所以禁暴讨乱也……故闻敌国之君有加虐于民者,则举兵而临其境,责之以不义,刺之以过行”。可见,现代国际社会中与“国家的主权神圣不侵犯”观念同时存在的“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也并非空穴来风;只是先秦儒家以为“禁暴除害”的入境他国之义兵行动,并不能实施对独立国家的领土占领与治权控制,当仁义之师完成它“禁暴除害”的使命后理应罢兵而还,孟子对齐宣王所敬告的“王速出令,反其旄倪,止其重器,谋于燕众,置君而后去之”(《孟子·梁惠王下》)就是如此。

要之,先秦儒家以为“敌国不相征”是首要的国际间战争的伦理原则,但兵出境外以发起目的和过程皆是“禁暴除害”的有限战争,也并非绝对不可,关键是怎么去实现“止戈为武,以战止战”。所以,先秦儒家并不拿反对战争的普遍原则来反对一切战争,而恰恰是主张通过必要的有限战争来保卫自己和拯救他人而非彻底放弃战争,这就是儒家“权变”或“经—权”的思想。当然,先秦儒家以为最好状态的是没有战争——“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未之有也”(《孟子·尽心下》),诸侯之三宝是“土地、人民、政事”(《孟子·尽心下》),“宝珠玉者,殃必及身”(《孟子·尽心下》),而民生为本、仁义为怀、亲近仁人、友善邻邦,则乃国家之“宝”,所谓“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左传·隐公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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